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六条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体现了新征程上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的坚定决心。上述条款的修改,是以从严管理监督推动营造积极健康、真抓实干的政治生态和干事环境的重要修改;是面对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十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头棒喝”“响鼓重锤”唤醒歧路者的重要修改;是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的重要修改。必须看到,党的政治纪律绝不仅是约束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都各有责任,应当言行一致。
现实中,部分干部政治意识不强,对待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有的在工作中“躺平”、应付了事,有的空喊口号、作秀造势、表演式表态,敷衍甚至无心在实际中执行,有的不调查不研究,口号式、机械式传达,重要文件“一转了之”“一发了之”,毫无后续跟进,有的推诿拖沓、瞻前顾后,只求明哲保身,等等。这些是贯彻党中央精神过程中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会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从违反政治纪律高度审视评价这种行为,坚决追究责任。党的工作千头万绪,落实手段多种多样,坚决查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重在精准,也难在精准。在认定“只表态不落实”时需仔细甄别被审查人究竟是没有任何落实举措,还是落实举措流于表面,或是有选择地执行落实,以使各类证据互相印证,达到办案人员和审理人员的内心确信,保障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认定逻辑要着重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与被审查人职权职责直接相关。本条重在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针对的违纪主体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认定领导干部的具体岗位职责。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有责任,但具体分工不同,因此在认定时要明确被审查人在所管辖地域或者领域内,在自身分工范畴内,针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等负有责任;针对基层部门的被审查人,还要考虑上级部门更为具体的落实安排与任务分工,做到权责对等、不枉不纵。例如,在认定某干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消极应付时,考虑到党中央对某试验区的定位及建设有明确指示,而该名干部同时兼任某市(该试验区所在市)市长和试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两个职务,在认定时既考察了该名干部是否在市政府层面传导部署落实,又考察了该干部是否在管委会层面传达跟进落实,从两个维度梳理该名干部的落实责任,做到了全面准确。总的来说,判断被审查人的职权职责相关度要“一竿子插到底”,把党中央决策部署与落实结果连线,通过判断被审查人处在这条连线的什么位置,从而判断被审查人的“有责性”。
二是表态行为与落实行为是组合型、对比式的关系。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本条款是同时强调“言”与“行”的条款,二者缺一不可,且被审查人言行不一,存在较大反差。表态行为与政治责任直接相关,被审查人主动且在正式场合作出表态行为,说明被审查人主观上认识到需承担相关落实责任,本应积极履职尽责,但是后续无实际作为,二者形成鲜明反差。表态调门与行动反差越大,可能带来的政治影响越恶劣。例如,某地某领导干部面对党中央部署的重点工作极不负责、极不认真,在当地知名报纸上高调发表署名文章,口号喊得震天响却不抓落实,被群众举报毫无具体作为,造成恶劣影响,最终被立案查处。“不落实”行为重在从客观实效判断,一看人民群众满意程度,这是根本标尺;二看是否结合本地区、本领域情况实事求是地研究部署、细化落实,比如是否分解业务,是否成立工作专班,是否进行前期调研等;三看是否及时跟进、跟踪督导,尽心尽力解决过程中的难题,比如是否安排专人监督督导,是否定期召开阶段性会议听取成果汇报,是否实地调研督查,是否跟进后续建设或整改情况等。领导干部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关键还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根本,综合各种因素判断被审查人是否存在“不落实”情况。例如,某地某领导干部在落实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要部署过程中,针对巡视发现的易地扶贫搬迁人数存疑、多建安置房等问题敷衍整改、虚应故事,明知底数不清、需下实功核准数据,动真碰硬完成整改,却直接拍板决定按照巡视发现的存疑数据进行纸面整改,将任务机械摊派到所辖县市,在其带领下,上述县市纷纷纸面推动、虚报整改数据,其在未经复核查验的情况下,签发整改完成报告,导致上述问题整而未治,造成恶劣影响,该名干部后被严肃处理。该名干部未经集体研究,没有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反而为整改而整改,虽然也有部署安排,但其行为本质上是形式主义,实际上是不抓落实的行为。
三是从有形、无形两个角度刻画“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体现从违反政治纪律高度评价的必要性。本条款是针对危害后果进行处罚的条款,只有该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才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常见的有形危害后果包括: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的资金池的损失,如政府债务的增加,奖补资金的浪费,国有资产的流失,具体项目带来的亏损等;群众实际获得的减少,如政策未落实带来的具体损失;重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等具体领域的实际危害结果等。常见的无形危害后果包括:损害党中央权威,影响党的团结统一,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影响政府公信力等的负面舆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法量化的损失,比如贻误发展时机等;扰乱某领域的正常管理秩序;被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等点名批评或成为反面典型等。危害后果要以前述“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直接引起为准,既要看到“有形”的负面影响,也要看到“无形”的负面影响,客观、充分揭示其政治危害性。
四是考虑落实对象是否属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范畴,分清违反政治纪律与违反工作纪律,防止政治纪律认定泛化。《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规定了违反工作纪律,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或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损失损害的处罚。实践中如何区分适用,应把握实事求是、精准执纪的基本原则。一是判断落实内容是否属于党中央决策部署范畴之内,认定违反政治纪律的落脚点在于是否影响了党中央政令畅通;普通的工作中失职失责及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一般以违反工作纪律认定为宜。二是两者认定的侧重点并不相同,认定“只表态不落实”的政治纪律重点关注被审查人本人的言行表现,特别是其内在动机、外在表现及负面影响;前述违反工作纪律的条款在适用时一般应当注意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违纪事实在构成上是层次分明的问责体系,在认定领导责任的同时通常也要明确直接责任的责任者。例如,追责问责类案件中,一般以违反工作纪律认定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给予何种档次的处分。三是两者的主观构成也有区别,在认定“只表态不落实”的政治纪律时,因被审查人作出表态行为,所以其不抓落实的主观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在认定前述条款规定的工作纪律时,被审查人主观上可能是故意,比如工作不负责任,也有可能是过失,比如失管失察等。
五是“只表态不落实”与向组织反映真实情况有本质不同。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党员领导干部享有向组织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认为组织决定有不妥之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在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毫无保留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组织决定的执行。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虽然也是“不落实”行为的一种表现,但其在事实情节和性质上更为恶劣,一旦存在该行为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修订后的《条例》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问题分类更为全面细致,为精准定性量纪提供了更科学合理的标尺,有利于推动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实践中,被审查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可能同时涉及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只表态不落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等,要坚持实事求是、证据定案,抽丝剥茧、严格审核把关,对不做实事的党内“表演型”对象进行精准政治画像,凸显其政治危害,同时要注意严防此类问题认定泛化简单化,真正做到精准定性量纪。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07期,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